(2015)诸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金海与李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海,李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海。被执行人李德明。被执行李永宁。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9日审结,该案(2013)诸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德明、李永宁银行存款446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执行员 陈金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