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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5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秀容与利宾来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容,利宾来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拟稿人盛琨拟稿时间2015-4-13核稿意见拟发,请领导审核。印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530-2号申请执行人黄秀容,女,汉族。被执行人利宾来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清湖村。法定代表人施良桥。申请执行人黄秀容与被执行人利宾来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4)8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14295.3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刚审 判 员  林晓青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