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春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