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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春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