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民终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罗兴国与淳化县车坞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兴国,淳化县车坞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兴国,农民。委托代理人XX,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淳化县车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淳化县车坞镇街道。法定代表人郭维恒,该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忠健,该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委托代理人杨军涛,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兴国因与被上诉人淳化县车坞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兴国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车坞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忠健、杨军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淳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罗兴国。审 判 长 闫亚君代理审判员 丁 辉代理审判员 马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敬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