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刘学鸣与戚素玉所有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刘学鸣与原审被告戚素玉、原审被告青岛市肉类食品集团公司所有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南民初字第10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鑫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