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二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包爱军贪污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二终字第3号公诉机关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包某某,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甘肃省漳县人,中共党员,2008年9月9日担任漳县武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2010年11月20日起担任漳县武阳镇卫生院院长,聘期为三年,至2013年11月20日。2014年6月10日,因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9日,因犯贪污罪被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辩护人董庆荣,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漳县人民法院审理漳县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诉刑诉(20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包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县人民法院(2014)漳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兆审判员 孔 军审判员 马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