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武邑衡东物流有限公司与屈秀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邑衡东物流有限公司,屈秀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法执字第58号申请人武邑衡东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夏立桥。被执行人屈秀芳,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申请人武邑衡东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屈秀芳等交通事故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娄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履行执行款68881元,屈秀芳判决后自动履行16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娄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健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李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