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戴正清与沈宇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正清,沈宇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687号原告戴正清,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沈宇宙,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正清诉被告沈宇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正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菊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