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卿某甲与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某甲,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卿某甲。被告谭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卿某甲与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卿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卿某甲以原、被告协商和好,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卿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刘满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