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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小林与夏小初、张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林,夏小初,张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张小林。被告:夏小初。被告:张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林与被告夏小初、张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予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泽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元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