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小林与夏小初、张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林,夏小初,张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张小林。被告:夏小初。被告:张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林与被告夏小初、张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予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泽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元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