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民三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保平诉薛长伟、杨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平,薛长伟,杨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民三初字第60号原告刘保平,男,汉族,农民。被告薛长伟,男,汉族,农民。被告杨建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平诉被告薛长伟、杨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薛长伟、杨建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平自愿撤回对被告薛长伟、杨建伟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平撤回对被告薛长伟、杨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保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斌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