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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吕梁市慧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梁市慧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孝义市诚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孝义市景锦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吕梁市慧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孝义市诚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孝义市景锦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星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吕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孝义市诚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孝义市景锦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65444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如上述财产仍不能满足执行,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海审判员  郝新珍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