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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五星支行与唐安岳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987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五星支行,住所地:柳州市。负责人李园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甘露,该银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唐安岳,男,住湖南省。委托代理人周漠,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华,男,住广西横县。本院在审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五星支行诉唐安岳、第三人吴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五星支行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五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五星支行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沈 昊人民陪审员 金 露人民陪审员 罗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蒙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