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阿西也与马热苏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王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94年6月24日,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93年8月15日,文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胜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月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