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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宁仁河与陶家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仁河,陶家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宁仁河,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陶家甫,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一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陶家甫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南店分理处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