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02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宇等与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等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赵丹,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钱玉占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02989号原告王宇,男,1983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德仁,北京市隆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丹,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西路民建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40056801-7。法定代表人周吉平,主任。委托代理人狄建平,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荣祥,北京市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玉占,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原告王宇、赵丹与被告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福彩中心)、钱玉占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奉一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宇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德仁,原告赵丹,被告福彩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狄建平、徐荣祥,被告钱玉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宇、赵丹诉称,2013年1月1日起,被告在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村张采路4号开办了一个彩票专卖店,销售福利彩票。2013年12月11日,19时6分至19时26分间,原告先后购买了第595期、第596期、第597期“快3”福利彩票,所选号码均为合值9,但均未中奖。其后,原告要求继续购买598期“快3”合值9共计2000倍,单点144共计1000倍,彩票店在事先收取原告购买彩票款的情况下进行出票,但出票时却因电脑操作屏显示“超出限额”无法出票,彩票专卖店工作人员紧急联系上级单位进行授权未果,又因“快3”福利彩票系“10分钟开一次奖”,直接导致原告没有得到上述购买的彩票。后第598期“快3”彩票开奖时公布的号码是“144”,原告当即与彩票专卖店发生争执,并报警。原告认为,根据开奖结果,原告所购彩票共计中奖10万元,由于没有出票的责任不在原告,故被告应按照“快3”游戏规则兑现奖金。现要求:被告向原告兑付彩票中奖奖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福彩中心辩称,1.福彩中心对销售网点实行周累计销售限额是为了落实社会责任,引导理性购彩,避免赌博行为的合法措施。2.王宇、赵丹以交易无法完成为由,要求福彩中心赔偿其预期奖金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福利彩票北京市快3游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若因销售终端故障、通讯线路故障和投注站信用额度受限等原因造成投注不成功,应退还购买者投注金额。原告所述交付货币的行为即使属实,也是先行交付押金,最后一次交易没有成功,投注站也只有返还押金的义务。3.本案中福彩中心与王宇、赵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无需就本案争议问题对原告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福彩中心与钱玉占是代销关系,钱玉占是独立的经营主体,本案系钱玉占在经营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的纠纷。福彩中心对购彩人的支付行为必须基于购彩人持有的中奖彩票。4.如王宇、赵丹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我中心将无法防范有人有意为之或串通设局,彩票业的风险将会失去控制。被告钱玉占辩称,我只是代销彩票的,且按要求进行的销售和操作,限额到了就无法出票。当天的情况是,王宇先交给我1万元,在购买第598期“快3”前,王宇买了别的彩票,还中了一些奖,截止到买第598期“快3”时,王宇先交的钱结余6450元。到第598期“快3”时,王宇跟我交代的是2000倍的9点的合值,225和144各500倍,总共6000元。但因终端机上显示超出限额,无法出票,故产生纠纷。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北京市通州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授权方)与被告钱玉占(被授权方)签订《北京市福利彩票销售站授权协议书》,授权钱玉占设置北京市福利彩票销售站,销售中国福利彩票。2014年8月12日,财政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同意上市销售中国福利彩票北京市快3游戏的通知》(财办综(2014)58号),同意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在北京市上市销售中国福利彩票北京市快3游戏。该文件的附件《中国福利彩票北京市快3游戏规则》第11条规定,快3每期销售时间为10分钟。销售期号以销售日按每期开奖顺序编排。第12条规定,快3每期全部投注号码的可投注数量实行限额销售,若投注号码受限,则不能投注。若因销售终端故障、通讯线路故障和投注站信用额度受限等原因造成投注不成功,应退还购买者投注金额。第14条对奖金进行了规定,其中和值9单注奖金固定为10元,二同号单选单注奖金固定为80元。第22条规定,中奖彩票为中奖唯一凭证,中奖彩票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不能兑奖。该规则还就开奖、中奖等进行了规定。2014年12月11日19时许,原告王宇到钱玉占的彩票销售点购买彩票,并提前向钱玉占支付1万元,用作购买彩票的预付资金。其后,王宇先后购买了第595期、第596期、第597期快3福利彩票。在购买第598期快3福利彩票时,因彩票销售终端机显示“超出限额”无法继续销售彩票,双方遂发生纠纷,后王宇报警。在相关人员的见证下,王宇、赵丹与钱玉占对纠纷的发生情况进行了书面确认,内容为:“2014年12月11号晚上19点36分,赵丹、王宇在通州区于家务村张彩路4号彩票专卖店买快三,投注站编号(15101200-S)。在准备0000598期进行投注和值9点,彩票机(快三)出现不出票现象,此时开奖号码(144)和值9点。和值9点2000倍,单点144,1000倍,造成我(二人)损失惨烈”。庭审中,王宇、赵丹主张:购买第598期快3彩票时,其二人已预付了购买彩票的资金,明确要求购买和值9点共计2000倍,单点144共计1000倍,合同已经成立;因该期开奖号码为144,原告要求购买的彩票共计中奖10万元;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福利彩票销售站授权协议书、彩票凭证、钱玉占与王宇、赵丹共同签字确认的事实证明、照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是否成立。根据彩票交易习惯,顾客向彩票代售点提出购买彩票的种类和数量应为要约,代售点根据顾客的要求打印彩票后,其将彩票交付给顾客的行为应为承诺。本案中,王宇向钱玉占发出要约后,钱玉占因彩票销售限额未能出具彩票,故承诺并未发出,双方之间并未成立合同关系。现王宇、赵丹主张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因:首先,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而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未成立或无效等,二者是互为排斥的关系,不能同时主张。其次,就违约责任而言,因本案合同并未成立,故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就缔约过失责任而言,因该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存在过错。而本案中,福彩中心根据相关规定为快3福利彩票设置销售限额,以及钱玉占在销售限额届满时未能向王宇、赵丹出售彩票,均不属于过错行为。原告王宇、赵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王宇、赵丹要求被告福彩中心、钱玉占兑付彩票中奖奖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宇、赵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宇、赵丹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奉一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