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韩某与高某甲、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甲,韩某,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原审被告高某乙。上诉人高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鱼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