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韩某与高某甲、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甲,韩某,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原审被告高某乙。上诉人高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鱼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