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4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精华与张显福、黄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精华,张显福,黄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38-2号申请执行人陈精华。被执行人张显福。被执行人黄丽。陈精华与张显福、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2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马略卡岛东二区7号楼2号系被执行人黄丽名下所有,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查封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丽名下车辆,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丽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马略卡岛东二区7号楼2号房。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鹏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