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温建国与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建国,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044号原告温建国,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聂毅涛,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天山科技工业园4-3-303。法定代表人黄分雪,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温建国诉被告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毅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建国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第一次于2013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第二次于2013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第三次于2014年5月2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出具借款合同3份、借据3份。双方约定合同期限12个月,被告按月向原告银行帐户拨付利息,合同到期七个工作日内归还本金,如被告违约按借款额每天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4年9月起,被告违约停止向原告支付利息,2014年10月、12月的2份合同到期后,被告也未依约归还本金,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及利息11700元(利息计算到2015年1月,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最高标准4倍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50元(计算到2015年1月)。被告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原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温建国(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方自愿将自有资金30000元借于甲方,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合同到期后七个工作日归还本金。如甲方违约,违约金按投资额每天万分之五支付给乙方。合同另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温建国向原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原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张,收据上另载明:年利率33%,每月29日付息。之后,原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按此利率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每月支付原告温建国利息825元,共计支付利息8250元。后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偿还借款本金。2013年12月11日,原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温建国(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方自愿将自有资金30000元借于甲方,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合同到期后七个工作日归还本金。如甲方违约,违约金按投资额每天万分之五支付给乙方。合同另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温建国向原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原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张,收据上另载明:年利率30%,每月19日付息。之后,原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按此利率自2014年1月底至2014年8月每月支付原告温建国利息750元,共计支付利息6000元。后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偿还借款本金。2014年5月22日,原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温建国(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方自愿将自有资金30000元借于甲方,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合同到期后七个工作日归还本金。如甲方违约,违约金按投资额每天万分之五支付给乙方。合同另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温建国向原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原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张,收据上另载明:年利率33%,每月29日付息。之后,原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按此利率自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每月支付原告温建国利息825元,共计支付利息2475元。后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偿还借款本金。综上,截止至2014年9月1日,被告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温建国上述三笔借款本金90000元未偿还。另查明,原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变更名称为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据、银行流水明细、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本院认为,原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与原告温建国之间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双方约定的月息过高,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执行。现原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起未再按约向原告温建国支付利息,且于2013年10月22日、2013年12月11日两笔借款到期后不予偿还,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其不再履行剩余未到期的借款合同义务,已构成预期违约,现原告温建国要求其偿还三笔借款本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被告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被告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给付借款本金的责任并应支付利息。关于违约金,因原告温建国已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且其无证据证明尚有其他损失,故原告温建国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建国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9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温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69元,由原告温建国负担50元,由被告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正军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代理审判员 朱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