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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执字第4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与杨世刚、蒋纪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杨世刚,蒋纪勤,徐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赣执字第49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36号。法定代表人龙孝诚,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宜军、仲伟东,系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杨世刚。被执行人蒋纪勤。被执行人徐云昌,系连云港市赣榆区投资促进局职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世刚、蒋纪勤、徐云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3)赣商初字第0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解除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世刚、蒋纪勤、徐云昌于2006年1月26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二、被执行人杨世刚、蒋纪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借款本金29511.09元,并支付约定利息、罚息;三、被执行人徐云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杨世刚、蒋纪勤、徐云昌如到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有权就被告杨世刚、蒋纪勤所有的房产一套(位于赣榆县青口镇黄海路“东升小区”A2号楼3单元101室,房产证号Q0××5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了位于赣榆县青口镇黄海路“东升小区”A2号楼3单元101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协议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位于赣榆县青口镇黄海路“东升小区”A2号楼3单元101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赣商初字第0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李世明执行员  王井吉执行员  庄宝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