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民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高国际与胡旭宾、高会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际,胡旭宾,高会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814号原告高国际,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红,户县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旭宾,男,1975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高会平,女,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胡旭宾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际诉被告胡旭宾、高会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志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