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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执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梁树进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树进,梁树远,粘龙武,车言东,梁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梁树进,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高格庄镇南高格庄村。被执行人:梁树远,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高格庄镇北高格庄村337。被执行人:粘龙武,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高格庄镇东大策村被执行人:车言东,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高格庄镇西鲍村被执行人:梁连良,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高格庄镇北高格庄村本院依据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的(2012)莱阳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年××月××日书记员  高瞻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