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曾顺利与李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顺利,李春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曾顺利,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李春平,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顺利与被告李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顺利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顺利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