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微山县霞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微山丰润德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山县霞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微山丰润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272号原告微山县霞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被告微山丰润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黎明。住所地,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新汽车站南7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山县霞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微山丰润德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微山县霞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微山县霞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山县霞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1元,减半收取1130.5元,由原告微山县霞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晓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