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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李和生与王焕堂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生,王焕堂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李和生,男,汉族,生于1961年4月2日。被告王焕堂,男,汉族,生于1952年2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生与被告王焕堂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王焕堂于2015年4月8日向我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案被告王焕堂住所地为平凉市崆峒区,因而,被告王焕堂的异议申请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和生与被告王焕堂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移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干荣科审 判 员  杨惠玲人民陪审员  胡录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