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二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濉溪县三力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北银瑞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县三力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北银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159号原告:濉溪县三力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云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姬广贤,安徽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腾飞,该公司经理。被告:淮北银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梁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濉溪县三力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北银瑞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原告濉溪县三力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濉溪县三力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亚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