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赵宁与白会春、张清臣、宋志玲、XX、曹长平、平原县鹏飞包装有限公司、平原县新富居家具有限公司、德州市居泰隆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宁,张清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79号申请人:赵宁,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张清臣,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清臣名下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琨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胜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