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建东、陆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建东,陆明,钱爱娟,朱屹,陶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徐董路。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建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东。被告陆明。被告钱爱娟。被告朱屹。被告陶立。原告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建东、陆明、钱爱娟、朱屹、陶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1元,由原告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逸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