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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嘉慧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程静、秦虎成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嘉慧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程静,秦虎成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546号原告上海嘉慧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崔怀军。委托代理人吴立军,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凡,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静,女,汉族,1975年1月2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秦虎成,男,汉族,1988年2月2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嘉慧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静、被告秦虎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嘉慧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秦虎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嘉慧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虎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文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