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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行非诉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田坝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于仕贵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宣行非诉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宣威市田坝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大奇,镇长。被申请执行人余仕贵,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伍琼香,女,1977年9月3日生,彝族,农民,宣威市人。申请执行人宣威市田坝镇人民政府根据宣威市计划生育局的委托,以余仕贵、伍琼香夫妇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8日作出宣(田)社征决字(2014)第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余仕贵、伍琼香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人民币70490元。征收决定书送达后,余仕贵、伍琼香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2日,宣威市田坝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宣威市田坝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8日作出的宣(田)社征决字(2014)第0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67元,由余仕贵、伍琼香负担。审判长  包崇俭审判员  蒋思义审判员  龙维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