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郭建杭与义乌市热度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杭,义乌市热度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13号原告郭建杭,经商。委托代理人虞华君、虞景勇。被告义乌市热度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映民。委托代理人金学俊。原告郭建杭诉被告义乌市热度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建杭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义乌市热度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8元,由原告郭建杭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