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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郭建杭与义乌市热度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杭,义乌市热度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13号原告郭建杭,经商。委托代理人虞华君、虞景勇。被告义乌市热度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映民。委托代理人金学俊。原告郭建杭诉被告义乌市热度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建杭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义乌市热度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8元,由原告郭建杭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