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甲、赵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波,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甲,居民。被告赵某乙,居民。被告赵某丙,居民。原告诉三被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