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民四初字第5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福深与段成国、段广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深,段成国,段广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民四初字第5676号原告张福深,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李贵杰,系辽宁潢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成国,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新民市。被告段广启,男,194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张兴伟,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法库县三面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深诉被告段成国、段广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福深负担。审 判 长 彭进忠审 判 员 田柏青人民陪审员 白永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