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才盈与田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盈,田德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商初字第76号原告才盈,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讷河镇被告田德金,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讷河镇原告才盈被告田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才盈诉称:被告以经营淀粉厂周转资金为由,先后两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430,0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借款期限已过,被告没有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30,000.00元及约定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才盈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田德金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多次查证及送达,均无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才盈对被告田德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60.00元,退回原告9,26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