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公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海边沿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公催字第6号申请人上海边沿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边沿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60005121078445,出票人为河南天将重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郑州分行新乡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河南省旗云机床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广发银行新乡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0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5年4月10日,出票金额为50000元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边沿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郑州分行新乡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林 铎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