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临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林临民初字第83号原告殷某某,女,1990年4月19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89年6月1日生,汉族。原告殷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国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