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5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瑞兰诉被告袁庆允、李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兰,袁庆允,李先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572-3号原告:孙瑞兰,女,汉族,范县工农教研室职工,住河南省范县。被告:袁庆允,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李先义,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袁庆允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瑞兰诉被告袁庆允、李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瑞兰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袁庆允、李先义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瑞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袁庆允、李先义的银行存款在66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树 峰审 判 员 马 文 慧人民陪审员 杜 庆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