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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单兰华与王为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兰华,王为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1250号原告单兰华,居民。被告王为好,居民。委托代理人庄国振,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兰华与被告王为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为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兰华撤回对被告王为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兆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