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单兰华与王为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兰华,王为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1250号原告单兰华,居民。被告王为好,居民。委托代理人庄国振,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兰华与被告王为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为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兰华撤回对被告王为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兆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