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二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锡广与李兴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锡广,李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二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王锡广。被执行人李兴荣。王锡广与李兴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城民渭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兴荣支付原告王锡广拖欠劳动报酬2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城民渭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葛永明执行员 冯志强执行员 杜占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