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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三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与孙荣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孙荣芬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三初字第35号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莲心居委会2组桃林路。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荣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荣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以发现被告地址变更,无法给其送达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孙荣芬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玲玲代理审判员  杜凤敏人民陪审员  杜秀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德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