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苏州云白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盾美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云白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盾美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云白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西塘路78号。法定代表人王泳,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盾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264号1-4。法定代表人杜春平,职务: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云白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盾美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商初字第0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被告重庆盾美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云白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76906.5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44元,由原告苏州云白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815元,由被告重庆盾美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2029元。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78935.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执行人重庆盾美钢结构有限公司经重庆市江北区工商局核准于2007年11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2014年增资至1000万元,注册地为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264号1-4。原审中,被执行人重庆盾美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车辆、银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重庆盾美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可供执行;2015年3月24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盾美钢结构有限公司唯一银行存款账户:113012085568(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二郎支行),当日存款62.11元。另查,被执行人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264号1-4系居民区,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地不明。本院另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传票,要求被执行人2014年1月10日9时30分来本院谈话、说明情况,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2013)虎商初字第0130号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部门查询回单、查报财产通知书、传票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虎商初字第01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新阶执行员 张 弛执行员 嵇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