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调确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春学、王发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确认决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学,王学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合调确字第27号申请人王春学,男,48岁,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农民,住段家集乡王庄行政村东咀自然村。申请人王学发,男,50岁,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农民,住段家集乡王庄行政村东咀自然村。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春学、王学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春学、王学发张列生因道路纠纷,于2015年3月27日经合水县段家集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王春学与2015年6月30日前(麦收后)将木子洼西头2.42亩耕地清理完地面附着物后,移交给王学发耕种。二、王学发以前耕种的木子洼东头以黄花为界向南9.95米、长162米,共计2.42亩耕地秋收后,清理完地面附着物移交给王春学耕种。三、王学发、王春学两家耕地东头各留3米通往耕地的公用道路,道路使用权归王学发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智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强强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