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义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石新娃诉王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新娃,王翠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初字第655号原告石新娃,男,汉族。被告王翠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新娃诉被告王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新娃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新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新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石新娃承担。审 判 长  刘迎宾人民陪审员  仝冷梅人民陪审员  李 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