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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闫玉平与赵现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玉平,赵现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执保字第1号申请人:闫玉平,农民。被执行人:赵现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玉平与被执行人赵现政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中,于2015年3月26日将被执行人赵现政在永年县通世食品有限公司的凯马骏驰4200一辆、叉车一辆、黄瓜九万斤、萝卜三万斤、芥菜十三万斤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603号、第603-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魏英军代理审判员  魏鹏飞人民陪审员  解海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