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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林某某,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胡某某,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人,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