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林某某,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胡某某,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人,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