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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04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韩双云与益博睿商业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双云,益博睿商业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04298号原告韩双云,女,1955年6月17日出生。被告益博睿商业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3号楼7层。法定代表人姚诚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凯,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双云(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益博睿商业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2004年入职新华信公司工作,担任行政管理工作。2007年新华信公司与益百利公司合并。2013年6月1日,又被益百利公司(现被告)全面收购。益百利公司被拆分成两家独立的公司,员工也进行了分割。我被分到新华信商业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即被告原名称)。2013年6月1日,我与新华信商业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1份。合同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双方约定月薪3000元,从2014年4月起,员工的月薪变更为3500元。2014年11月11日,被告突然说我的劳动合同有问题就把我给辞退了,终止日期限定11月30日。被告只同意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我认为不合理,遂要求讨个公道。虽然我不受劳动法保护,但我和被告是不可分割的,我上有领导,下有被管理者,双方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同时也是事实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我认为被告无故把我辞退是被告单方违约了合同,要负责任的同时要给合理补偿。2014年12月9日,我将被告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劳动仲裁委),要求被告支付未履行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31日的工资(每月3500元×18个月);支付2014年3月至9月的奖金(约3500元)。当日,朝阳劳动仲裁委向我出具了京朝劳仲不字(2015)第0035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我对此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期内剩余的18个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63000元(按每月3500元计算,期间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于2013年6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1份,但因原告已经于2005年6月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退休金。据此,原告与被告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主张其权利,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其起诉应予以驳回。如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仍存在其他纠纷,可另行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双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 震人民陪审员  张宝荣人民陪审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霜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