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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国民与齐金广、张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民,齐金广,张艳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444号原告:陈国民。委托代理人:孙国合。被告:齐金广。被告:张艳丽。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民诉被告齐金广、张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民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国民负担。审判长  赵志远审判员  毛东亮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