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国民与齐金广、张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民,齐金广,张艳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444号原告:陈国民。委托代理人:孙国合。被告:齐金广。被告:张艳丽。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民诉被告齐金广、张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民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国民负担。审判长 赵志远审判员 毛东亮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