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商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伯忠与黄建忠、王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伯忠,黄建忠,王莉,杭州明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江商初字第1805号原告王伯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一萍、童斌,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忠。被告王莉。被告杭州明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娟。原告王伯忠诉被告黄建忠、王莉、杭州明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伯忠的委托代理人童斌,被告黄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莉、明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据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黄建忠、王莉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99000元(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即年息24%,自2013年11月8日暂计至2014年4月29日为114000元;以本金85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即年息24%,自2014年4月30日暂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为85000元,此后仍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日);2、被告明泰公司对被告黄建忠、王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建忠辩称:借款属实,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原告款项。对本金无异议,违约金由法院审核。被告王莉、明泰公司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借款事实如下:借款人:黄建忠、王莉。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2011年11月7日至2012年11月7日,后延期至2013年11月7日。借款日期:2011年11月7日。借款利率:月息1.6%。逾期利率:每日千分之三。还款情况:利息支付至2013年11月7日,此后利息未付。2014年4月29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尚欠借款本金85万元及逾期利息199666.6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暂计至2014年9月30日)。担保情况:被告明泰公司对被告黄建忠、王莉的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查明,被告黄建忠、王莉于2004年7月1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双方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应当归还借款本息,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黄建忠有关其支付利息至2014年1月7日的抗辩,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建忠、王莉归还原告王伯忠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黄建忠、王莉支付原告王伯忠逾期利息人民币199000元(暂计至2014年9月30日,此后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杭州明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黄建忠、王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41元,由被告黄建忠、王莉、杭州明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黄建忠、王莉、杭州明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王莉、杭州明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41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许 炯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人民陪审员 钱芬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夏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