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甲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尖民初字第283号原告胡某甲。被告田某。原告胡某甲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荣俏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被告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甲诉称,原告和被告1996年10月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胡某乙。2014年5月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6月由贵院审理,在(2014)尖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已同意离婚,但因分割夫妻财产未能达成共识。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离婚理由。一,婚前曾因被告非太原市户口遭到原告父母极力反对,后因原告极力坚持下原告父母为被告办理了太原市户口及工作调动手续。被告还故意隐瞒了与原告恋爱期间已登记结婚的事实真相,被告在与原告准备登记结婚前才匆忙赶回绛县办理了离婚手续。二,婚后被告曾因原告父母对其婚事反对过,对原告横加指责,无理谩骂,并拒绝让原告与其父母来往,为此争吵不断。在其对女儿的教育方面,被告也不能够给与孩子正面的,阳光的,积极的教导,常给孩子灌输一些分裂父女情感的言语,久而久之使孩子在处理被告与原告的事情上纠结不断,使孩子长期生活在纠结与烦恼中。三,原被告的婚姻生活从始之初就一直处在一种崩溃的边缘,生活中充斥着暴力与冷暴力,更有其长达六年以上无夫妻生活经历。究其种种原因原告与被告一直处于形式婚姻的状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婚后共同财产;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被告田某辩称,如果离婚,孩子由我来抚养,并且要求住房子;房子不给我,我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甲与被告田某于1998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名胡某乙,××××年××月××日出生,现年14周岁。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导致夫妻双方感情不和。2014年5月,原告胡某甲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6月25日,我院作出(2014)尖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15年3月10日,原告提起本诉,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晋A×××××捷达牌轿车一辆,无存款、无债权、债务等。2002年1月8日,原告父亲胡新明、母亲李琳萍经山西省太原市公证处公证将其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太原市迎新街北一巷14号69幢4单元62号住宅楼房一套赠予了原告胡铁个人所有。确认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一份、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63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公证书一份、房屋所有权证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材料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较长,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多做沟通交流,能够共同维护夫妻感情及家庭的完整。且婚生女胡某乙正在读书的关键期间,原、被告离婚会严重影响孩子生活和学习,夫妻间更应当互相谅解,共同为孩子创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应以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胡某甲与被告田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荣俏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振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