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青诉被告东辽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籍德双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青,东辽县国土资源局,籍德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辽行初字第6号原告张俊青,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委托代理人:李弘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娜,女,住所地东辽县。被告东辽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成礼,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雪海,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籍德双,男,农民,住所地东辽县。原告张俊青诉被告东辽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籍德双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办理的土地使用证(丘地号为40141644)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主动提出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俊青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秀珍审 判 员 董青林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大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